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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,2006年9月12日,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,自10月15日起施行。[全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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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的很多条款就是针对家电企业制定的。据了解,《办法》施行后,国美黑天鹅将首创“成本价+1元利润”销售模式,诚信经营,透明价格,还消费者以知情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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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说“最终解释权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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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小姐在一影楼拍艺术照,影楼拍摄处将她的相册由10“张”内页缩为5“张”了,这样的相册,艺术价值大打折扣。她与影楼拍摄处负责人据理力争,原来陷阱就设在“页码”上,双方争论得互不相让时,影楼负责人拿出了挡箭牌:“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”吴小姐哭笑不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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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”这句话,不但剥夺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释权,还将司法机关才享有的“最终解释权”据为己有,很显然是无效的。当消费者与商家就某些事项发生争议的时候,当商家搬出“最终解释权”的时候,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回答道:不,你没有这个权力! [ 全文]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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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视“最终解释权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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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附加“最终解释权”条款的用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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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“最终解释权”,意图在于使“最终解释权”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,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,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。[ 全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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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种种诱人的、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,待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后,仗着隐匿其中的“最终解释权”条款免除其法律责任的行径,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、公平交易的权利、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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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“最终解释权”条款,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,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,是为无效条款。因此,商家的“最终解释权”条款没有法律依据,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,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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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合同法》第128条的规定,合同争议的解决,可以通过和解、调解、仲裁和诉讼的方式。如果当事人无法和解,纠纷不能平息,就只有通过在工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,或者以仲裁、诉讼的方式来最终解决。 [ 全文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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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方声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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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、第十九条规定:“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,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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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工作者也认为:“最终解释”与“最终裁决”完全是两码事,“最终解释权”属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,不具有法律效力,即使双方发生纠纷,必须对条文进行解释,“最终解释权”也只能是商家为自己保留一个“解释机会”,而并不意味着是对条文的最终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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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市民张先生认为,“最终解释权”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,商家出了问题往往推到解释权上,这是他们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,应该予以废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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